原告:上海缘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燊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管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坤,男。
原告上海缘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燊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已履行部分款项,先行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缘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65元,以上合计3,165元,由原告上海缘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致民
书记员:汤 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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