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绿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素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弘,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育,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迈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汪德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绿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迈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依法提起反诉。现原告上海绿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上海迈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亦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绿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反诉原告上海迈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上海迈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绿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迈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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