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平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珍,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轩,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登俊,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姚 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