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绿庭科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乃奋。
被申请人:上海绿庭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良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庭科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庭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已查封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99弄63、67号的房地产。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置换被查封财产的申请,要求变更被查封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本院已查封财产,且担保财产与被查封财产均属房产,故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绿庭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99弄63、67号房产的查封;
二、查封上海绿庭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八字桥路XXX弄XXX号、XXX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阮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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