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绿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负责人:姚继峰。
被告: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姚继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绿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绿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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