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飞皓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车亭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松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飞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松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飞皓广告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邓 鑫
书记员:郁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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