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统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旭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明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姗姗,女。
被告:上海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好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统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好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统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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