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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统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好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统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旭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明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姗姗,女。
  被告:上海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好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统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好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统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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