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经权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理人:王淦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上海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樑杰,男。
被告: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蔡秉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林,男。
原告上海经权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经权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9月27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道公司)签订《软件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玖道公司购买其开发的软件产品和相关服务。2017年11月,其与被告、玖道公司签署《主体变更及转让协议》,约定由其承继原《软件销售合同》项下玖道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继续向被告提供POS与ERP软件产品及相关服务。该协议签订后,其已按约提供了相应服务,至2018年10月15日,被告出具《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POS与后勤管理系统阶段验收报告》,其开具了相应发票,但截至2019年4月止,被告拖欠其17万元货款并一直推诿不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系争《软件销售合同》内容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涉案合同由原告在其已经编写完成的软件基础上,找出被告的需求差异,并根据该需求差异对软件进行修改,修改包括原有功能调整和新增功能开发,故系争合同虽名为销售合同,实则包含软件开发的内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被告则表示因原告开发的软件存在问题故拒绝付款,故本案应属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案件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施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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