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淡宁,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维,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亿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65元,减半收取计21,33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32.50元,由原告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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