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危小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英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英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1.40元,减半收取计445.70元,由原告上海纷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叶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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