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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新官、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红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曹纪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新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上海红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新官、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新官、瞿某某价值2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陈国贤、曹纪红、曹晨斌以其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97号527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新官、瞿某某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国贤、曹纪红、曹晨斌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大道97号527室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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