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红星胶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赞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诺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军,男。
原告上海红星胶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诺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红星胶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星胶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申请费300元,合计诉讼费550元,由原告上海红星胶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建光
书记员:王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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