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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本院在审理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于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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