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胜利,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陈述案情、参与法庭调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撤回起诉、参与调解、和解、代为主张、承认、变更、放弃、增加诉讼请求、代为上诉、代为参与二审应诉,代为签署和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收取赔偿金(含合理支出)、撤诉调解退费、执行款、对方应承担的其它费用。
被告査拥军,武穴市百家仓储购物广场玉带路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査拥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静 审 判 员 倪志勇 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
书记员: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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