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紫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敏,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云,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某世界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本兰。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紫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某世界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欲通过其他途径维权,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紫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28元、减半收取计5,764元,由原告上海紫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张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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