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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姚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紫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上海紫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紫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陆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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