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紫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秦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晶晶,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上海紫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1月1日至同年5月15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645.7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滞纳金4,645.7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负责管理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银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与原告建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被告拖欠2011年1月1日至5月15日物业服务费等,原告起诉来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信息,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应诉材料,且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供被告有效的身份证明,使本院无法确认原告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紫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王雪燕
书记员:顾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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