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索菲克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XXX号X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仲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虎,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锦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刚。
原告上海索菲克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锦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索菲克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索菲克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凡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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