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精加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石银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灿铭,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佩华。
被告:王成,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上海精加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精加阀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加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保全费1,337元,合计3,122元,由原告上海精加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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