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柴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鲜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雪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
原告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鲜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鲜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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