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新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秀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博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5号厂房二。
法定代表人:王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博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原告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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