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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丰源锂能电池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康桥东路XXX号4A厂房。
  法定代表人:万新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秀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丰源锂能电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红利。
  原告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丰源锂能电池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樊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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