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简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妹,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国勤。
原告上海简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简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简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2元,减半收取计2,371元,财产保全费1,695元,合计4,066元,由原告上海简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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