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竹风体育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上海市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易动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申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良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勃,山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竹风体育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动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竹风体育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竹风体育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竹风体育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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