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映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XXX号媒体园60栋A006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雪明、王欣,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竟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田甜。
因申请人上海映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竟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曾以申请人财产保全之申请于2019年1月9日对被申请人上海竟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已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回了全部仲裁请求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竟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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