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星火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海拉尔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汪方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宝,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空前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苏平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忠。
被申请人上海空前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诉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星火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87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星火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3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星火模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沪0120民初18768号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上海空前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星火模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星火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35,000元,或解除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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