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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泗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泗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勤辉。
  原告上海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泗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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