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程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周祝公路XXX弄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陆凤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达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针对本院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228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故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应予以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达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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