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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程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达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程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周祝公路XXX弄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陆凤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达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针对本院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228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故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应予以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达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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