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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澳普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奇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澳普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周尧达,董事长。
  原告上海积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澳普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宁波澳普网络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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