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科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江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国飞,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添添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德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名,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科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添添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5元,由被告上海添添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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