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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季某某、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季凌宇(已故,工商登记尚未变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季云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泽锋,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岿,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仁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泽锋,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伟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江,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与被告季某某、张某、季云初、沈伟平、王仁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被告季云初、王仁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泽锋,被告沈伟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某某、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科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季某某、张某(季凌宇的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将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50万元返还原告;2.判令撤销季凌宇对被告季云初汇款300万元的行为,要求被告季云初直接返还300万元给原告;3.判令撤销季凌宇对被告沈伟平汇款650万元的行为,要求被告沈伟平直接返还650万元给原告;4.判令撤销季凌宇对被告王仁龙汇款500万元的行为,要求被告王仁龙直接返还500万元给原告。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季凌宇是原告公司曾经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季某某、张某是季凌宇的父母。2018年4月16日,季凌宇向原告借款2,600万元,承诺一年内归还。原告当日中午将2,600万元汇入季凌宇的银行账户。第二天,季凌宇将相关款项分别转出。其中,向季云初汇款300万元,向沈伟平汇款650万元,向王仁龙汇款500万元。汇款结束后,当日12点左右,季凌宇即跳楼自杀。季凌宇4月16日向原告借款,次日将钱款转账给他人后自杀,表明借款时没有归还借款的意思,涉嫌诈骗。季凌宇转账给季云初、沈伟平、王仁龙系赃款,应当返还。虽然季凌宇的行为构成诈骗,但因其已经死亡,无法启动刑事程序,故原告坚持认为相关赃款应当返还原告。因季凌宇的行为存在欺骗,原告认为应当撤销原告与季凌宇(已故)签订的《借款协议》,季凌宇的父母是季凌宇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将650万元返还原告。
  被告季某某、张某未作答辩。
  被告季云初、王仁龙辩称,季云初收到的300万元和王仁龙收到的500万元,有合法依据。2016年,季云初和王仁龙分别与原告签订过基金合同,对应的投资款正好就是300万元和500万元。2018年,季凌宇将300万元和500万元分别转账给季云初和王仁龙,属于季凌宇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向季云初和王仁龙返还投资款。原告主张返还赃款,这应当经过公安机关的认定,现在没有相关公安机关的认定。
  被告沈伟平辩称,沈伟平收到的650万元,有合法依据。2016年,沈伟平与原告签订过基金合同,对应的投资款正好就是650万元。2018年,季凌宇将650万元转账给沈伟平,属于季凌宇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向沈伟平返还投资款。公安机关也调查询问过沈伟平收款情况,最终确认沈伟平并无违法行为。另外,原告的工作人员输入电话银行密码查询季凌宇银行交易明细的时间,在季凌宇自杀的2个小时之内,说明原告可以控制季凌宇的个人银行账户,季凌宇是代表原告偿还投资款。
  经审理查明:季凌宇是原告公司曾经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原告公司共2名股东,分别为季凌宇和广州合富辉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原告与季凌宇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将2,600万元出借给季凌宇,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16日。2018年4月16日,原告将2,600万元转账支付至季凌宇银行账户。2018年4月17日,季凌宇将相关款项从银行账户分别转出。其中,向季云初汇款300万元,向沈伟平汇款650万元,向王仁龙汇款500万元。季凌宇还向案外人季韶霞转账300万元,向案外人沈剑波转账250万元,向案外人黄星转账100万元。上述转账备注均载明为“还款”。
  2018年4月17日11点10分,原告方人员致电银行查询了季凌宇2018年4月17日的交易情况记录。
  2018年4月18日,季凌宇因死亡户口被注销。
  另查明,季某某、张某是季凌宇的父母。季凌宇已经于2016年9月12日离婚,且无子女。季凌宇的法定继承人是季某某、张某。
  本院询问原告起诉的依据。原告明确本案所有的诉讼请求不是主张赔偿,也不是主张借款返还,而是要求退还赃款;原告认为季云初、沈伟平、王仁龙直接收取了赃款,是诈骗罪的共犯。法院释明原告本案进行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若坚持认为本案构成刑事犯罪,要返还的是赃款,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主管范围的规定。经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在本案中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认为季凌宇构成犯罪,而季云初、沈伟平、王仁龙是共犯。本案原告明确主张要求退还赃款,不是主张赔偿,也不是主张借款返还。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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