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镜泊湖西路白桦原墅小区B-4201。
法定代表人:王麒明,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舸,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牡丹江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彬,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镜泊湖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玉荣,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彬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彬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某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负担,反诉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彬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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