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七欣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洪波,负责人。
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七欣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20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上海七欣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
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书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无财产保全措施之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七欣科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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