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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禾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禾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涌,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8楼06、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书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伟,男。
  原告上海禾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禾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雪燕

书记员:蒯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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