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禹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2335。
法定代表人:张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园,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则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拓公路825号9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酒厂弄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禹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则峰实业有限公司、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禹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16,45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则峰实业有限公司、蔡某某银行存款116,45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园园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德园路955弄5号105室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02元,由申请人上海禹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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