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禹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彰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某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前秀。
被申请人:宿某峻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市。
法定代表人:陈军。
申请人上海禹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某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某峻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禹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某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某峻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0,621,086.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禹某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某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某峻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0,621,086.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禹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孙伟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