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福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道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三县,男。
被告:穆某(上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毅。
原告上海福某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某(上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本院2019年5月20日开庭审理,并于依照法律规定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福某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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