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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某涂料有限公司与穆某(上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福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道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上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毅。
  原告上海福某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某(上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8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福某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8,910.50元,并偿付以138,910.50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4年年底开始买卖业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油漆及相关材料,被告陆续支付款项。但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尚欠货款138,910.5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穆某(上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工商信息等证据;被告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核,对原告上述证据中“莫先波”签字的送货单由于签字人身份不明且未开具发票,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对原告的其余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
  通过法庭调查,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被告自2014年年底开始买卖业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油漆及相关材料,被告陆续支付款项。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尚欠货款135,750.5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原告货物后,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并偿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穆某(上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福某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35,750.50元;
  二、被告穆某(上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福某涂料有限公司以135,750.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财产保全费1,215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上海福某涂料有限公司负担86元,被告穆某(上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建伟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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