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福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福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葛宝琴
书记员:俞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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