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福人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钢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福人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嗣后,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福人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袁 欣
书记员:卜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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