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施斌,董事长。
被告: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饶样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邹来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许兰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茅某、黄某某、饶样保、邹来红、许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蔡忠平
书记员: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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