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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祥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新疆润达百川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祥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来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道,上海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润达百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金业飞。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祥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祥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免收。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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