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祥仓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联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一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宗富,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祥仓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1941号之二民事裁定,据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相关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相应金额的款项)。2020年3月2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一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8,691.1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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