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神舟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慧,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神舟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林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神舟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两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上海神舟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神舟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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