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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神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神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安徽省利辛县,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神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神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神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神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神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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