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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祝某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上海浩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祝某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刚,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祝某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浩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外,原告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祝某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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