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磊诺安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负责人:程卓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厚,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武汉联创通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上海磊诺安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正某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正某物流公司)、武汉联创通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联创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被告武汉联创通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青浦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经初步审查,原告表示,原告委托被告正某物流公司运输货物,系争发生货损的运输业务从湖北宜昌至上海青浦,发生货损后,正某物流公司提出联创物流公司为联合承运人。正某物流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应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主张系争运输的目的地是上海市青浦区,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联创通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洁亭
书记员:贺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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