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硕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田,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斌,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菲格某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硕屿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菲格某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文华
书记员:潘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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