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码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韡俊,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伟。
原告上海码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码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码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码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65.39元,由原告上海码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华
书记员:吴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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