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石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彭建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山,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恒安兴智联生活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森豪。
原告上海石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恒安兴智联生活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上海石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石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原告上海石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聂 平
书记员:田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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